2021年1月26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怎样理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答:乡镇人民政府位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线,承担着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报告等工作职责,需保证工作力量。同时,考虑到乡镇基层单设牵头部门存在实际困难,《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对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街道办事处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2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答:《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做好风险早期化解。同时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
3《条例》为什么要明确规定保障相关经费?
答:监测预警、举报奖励、宣传教育、案件处置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稳定的经费作为保障。对非法集资风险在苗头时期及时处置化解,防止拖大拖炸,能够有效降低后期处置成本,也能避免给群众造成更大损失。因此,要算好经济账、社会账、政治账。特别是在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的时期,有充足稳定的经费保障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很明显。
4《条例》为什么强调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完备的监测预警体系?
答: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蔓延,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度更大,亟需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积极做好举报奖励,线下群防群治深入推进,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第二章对构建监测预警体系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已发布《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20—2022年)》,各地应按照规划要求抓紧推进辖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地方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形成监测预警“一张网”。二是做好风险排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为此,联席会议已印发《关于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工作的意见》,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条例》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四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5怎样理解《条例》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的规定?
答:把好入口关是源头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关键举措之一。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条例》第九条明确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现有的包含以上相关字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各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6《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途径。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其中,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7怎样发挥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防范非法集资中的前哨作用?
答:《条例》第十三条明确,防范非法集资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义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资金异动监测。首先,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禁止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其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经营场所作为防非宣传窗口,发挥网点广、员工多、专业性强的优势,加强对公众宣传教育。第三,做好资金异动监测和报告线索,这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站岗放哨”的核心。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将防范非法集资纳入其内控合规、案件防控、金融知识普及等重要内容,并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及时报告。
8《条例》对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有什么要求?
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防范非法集资的治本之策。《条例》第十五条对开展宣传教育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构建常态化宣传格局。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风险警示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开展常态化宣传。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宣传合力。《条例》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各方的宣传责任。四是强化媒体社会责任,要求其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9如何把握《条例》关于鼓励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
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就是发动群众力量防范非法集资,打一场人民战争,实现群防群治。《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处非牵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同时也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各地在具体工作中也可以与网格治理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奖励制度机制,加大力度,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
10《条例》关于“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警示约谈”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此条规定是早期纠正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早化小,真正把风险化解在苗头时期。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是一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无需经调查认定即可以采取。警示约谈既可以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开展。